继教字【2011】10号
1、学生(学员)证是证明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自考助学专业学生、社会培训学员身份的重要证件,只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学生(学员)应珍惜、爱护、注意保管,不得遗失,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做抵押品。
2、继续教育处负责学生(学员)证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学生(学员)证按学生(学员)类别发放。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发放“苏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证”,自考助学专业学生发放“苏州大学自考助学专业学生证”,社会培训学员发放“苏州大学学员证”。
3、学生证按新生入学名单发放,学院(部)领取后,按要求填写,由成教秘书凭继续教育处的盖章证明和注册条统一到校办盖章;学员证按学院(部)报送名单发放,由成教秘书领取并到继续教育处盖章。继续教育处做好学生(学员)证发放登记工作,学院(部)必须将发放多余的学生(学员)证交还继续教育处。
4、每学期开学初,成人高等教育和自考助学专业学生须办理注册手续,继续教育处根据学生的缴费情况,给予注册,并发放注册条,由学生将注册条黏贴在学生证上。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社会培训学员证不予注册。
5、学生(学员)证如有遗失,学生(学员)应到当地报社登报申明作废,并出具书面申请,经学院(部)同意后到继续教育处补办。
6、学生(学员)遗失学生(学员)证后不报告、不登报,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学员)本人负责。
7、凡伪造、涂改或多办学生(学员)证以及借给他人使用者,本人除需检讨外,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8、学生退学、转学(指转出)、毕业和学员学业结束离校前,由学院将学生(学员)证收回并交继续教育处。
9、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者,以本办法为准。
继续教育处
201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