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政策

苏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细则(试行)

时间:2015年09月23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苏大 [2005] 3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宿舍管理,保证学生在宿舍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大学学生宿舍内所有入住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成人教育学生及进修、实习等短期住宿人员。本细则所称宿舍,包括校内外由苏州大学建造的学生宿舍、租借或联建及其它方式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宇。本细则所指的寝室指学生所居住的具体房间。

第二章 宿舍内设施物品管理

第三条 每幢标准公寓楼出入口处设值班室、会客厅。每幢普通宿舍(或小区)出入口处设值班室。宿舍管理人员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标准公寓楼每寝室按四人标准居住,配备双人床(或上床下桌)、单人多用书橱、写字桌、方凳,每室配有电话插口,预留电脑网络接口,摇头吸顶电扇一只。普通宿舍按照5-7人的标准居住,配备双人床、写字桌、方凳,每室配有电话插口。

第五条 寝室内盖被统一叠成方块形放于一端,枕头放置另一端,床面清洁平整;床下除并列摆放整齐的鞋子和衣箱外,不得摆放和放置其它物品。

第六条 寝室内的书本、笔墨等学习用品和箱子、毛巾、水瓶、茶杯、牙刷等生活用品按要求放置,保持整齐美观。

第七条 寝室内学生个人经批准使用的电脑应按规定位置放置。

第八条 寝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九条 寝室内门窗及所有物品须保持清洁,地面须保持干净无尘、无水、无纸屑杂物、无痰迹,墙面清洁、无蛛网吊灰,墙壁上不乱贴、乱画,不允许敲钉入墙、乱挂衣物。寝室的阳台、卫生间须保持卫生、整洁。

第十条 宿舍内的公共区域须保持整洁。电话、桌椅、水龙头、水箱等公共设施须妥善使用,保持清洁完好。严禁擅自挪用、破坏消防设施。

第三章 宿舍内学生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并配合宿舍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学生自律委员会应协助宿舍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寝室室长全面负责本寝室的日常管理,室长由本寝室学生轮流担任,任期一年。

第十三条 各寝室室长应排定卫生值班表;值日生每天负责拖扫地面、擦洗门窗、督促本室同学整理好个人内务;公寓寝室的值日生还须每天清扫卫生间、客厅,将卫生纸等垃圾装袋后放到指定地点;每周末各寝室全体成员大扫除一次。

第十四条 寝室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保持自己使用的家具及摆放物品的整洁卫生和整齐划一,不在寝室内吐痰、乱扔杂物,不带饭菜入宿舍进食,不将室内垃圾扫至走廊。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归宿、就寝。

第十六条 保持宿舍内安静,不大声喧哗、嬉闹及进行搓麻将、打球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按作息时间表第一至第十二节课)内,不在宿舍内打扑克、看影碟、玩电子游戏等,更不允许从事任何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 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电话;接听电话应轻声细语,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宜;不得利用电话长时间闲聊。

第十八条 团结友爱、文明交往、互相帮助、不吵嘴、不打架、不酗酒、不赌博、不聚众哄闹。

第十九条 注意宿舍内物品安全,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及时将多余现金存入银行,最后离开寝室的同学应随手关好门窗,关灯,关闭水龙头。

第二十条 不擅自在宿舍区域内进行促销、经营等商业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 注意宿舍内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不私拉私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褥子等违章电器,以及未经学校批准,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

第二十二条 节约用水,保持厕所内用水管道畅通,不向洗脸盆(池)、便器内乱扔杂物。

第二十三条 不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包括点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点蚊香、抽香烟等)、焚烧纸张杂物。

第二十四条 不在阳台栏杆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不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废水等。

第二十五条 不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动物。

第二十六条 除由学校、院(系)组织并在宿舍管理部门备案的各项参观、检查活动,以及宿舍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查、维修等日常工作外,所有来访人员须在宿舍值班室登记,同时出示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在指定场所等候、会客。特殊情况须经过工作人员同意并交押相关合法有效证件后,同性人员可进入被访同学寝室,来访结束后,须到值班室填写访问结束登记单,领取证件。严禁来访人员进入异性寝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回自己所住寝室就寝。晚归学生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说明原因后方可进入宿舍。不翻越宿舍围墙、栏杆。不擅自夜不归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按指定房间和床位住宿,不私自调换房间或床位,不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室人员。

第四章 宿舍管理奖惩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进行一次寝室评比活动,按评比得分由低到高评定为:不达标寝室、达标寝室、文明寝室、文明示范寝室,具体评定标准另附。凡被评为“文明寝室”以上寝室,在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的同时,该寝室成员还将在学年综合测评中享受附加分,不达标的寝室,该寝室所有成员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十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自律委员会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活动,凡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享受一定的物质与精神奖励。

第三十一条 损坏宿舍内的公共设施,损坏寝室内的门窗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须照价赔偿;造成他人财产、公共财产损失,寝室内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下列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分别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者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在宿舍区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掷)瓶子等物、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591日起施行,此前所发有关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条例有相悖之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苏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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