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专栏

南京工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2年04月27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

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主考学校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助学工作的意见》(苏教考【200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管理的意见》(苏教考【2007】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助学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办学秩序和良好的办学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自学考试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工作,负责与省教育考试院和地方自考办的工作对接。

第二条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助学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依法规范办学。

第三条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助学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以承办学院为主的管理模式。本着“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学院具体负责本院的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各项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条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上级物价部门的规定,所有收入必须遵守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按时缴入学校财务,并按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二、招生管理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统一向省教育考试院申报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招生专业和年度招生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和审核后,向承办学院下发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六条继续教育学院对全校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助学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在征求承办学院意见的基础上,核定年度招生计划。承办学院不得超规模办学。

第七条一个助学专业只能由一个承办学院开办,招生人数低于3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开班。

第八条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助学班必须由承办学院举办,承办学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个人联合举办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助学班。也不得委托中介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招生承包协议。

第九条继续教育学院对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招生工作进行归口管理,统一印制自考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统一审核招生宣传资料,统一向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承办学院不得擅自印发招生宣传材料,或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媒体上发布自考招生信息和招生宣传资料。

第十条承办学院对本院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招生实行学院主要领导负责制。学院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须强化责任意识,高度重视自学考试招生工作,积极组织、监管和协调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招生工作,确保本院招生规范有序。

第十一条承办学院按统一规范组织实施招生工作,按规定时间和规定场所进行招生咨询,所有参与招生人员必须是本院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在招生过程中要如实介绍自考政策,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招生人员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自学考试助学专业高中起点本科的考生入学条件须具有高中、中专及其他同等学历;专科起点本科的考生入学条件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承办学院初审考生入学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考生,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发放入学通知书。未经继续教育学院发放通知书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由此引起的后续问题由承办学院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承办学院根据继续教育学院安排,在每年9月中上旬统一组织实施新生报到注册工作。

三、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承办学院要高度重视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学过程管理,配备经验丰富的教师和专职人员负责自考助学班的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承办学院必须严格按照专业考试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教学计划,在开班之前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并保证规定的教学课时,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承办学院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组织教学,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并聘请有教师资格、授课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任课教师授课。

第十七条承办学院须加强实践性课程的教学,对有实践环节教学要求的课程,承办学院应保证足够的实验(实践)课时,提供必须的实验(实践)条件。

第十八条任课教师在授课时,应注重授课效果,根据教学对象特点有针对性地精选课程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学效果。

第十九条承办学院负责本学院专业计划中课程的命题任务,命题教师和审核人员必须服从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安排,严格执行命题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命题任务。

第二十条承办学院应严格过程性考核和含实践考核课程的成绩管理。任课教师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完成过程性考核和含实践考核课程的教学工作,并按时提交考核成绩。成绩评定应做到客观、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十一条承办学院应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风、学风督导制度;建立健全自学考试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教学过程的教风、学风状况,检查结果作为评价教学质量的依据。

四、学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承办学院应根据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助学班的学生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入学教育,重点介绍自学考试的性质和特点,鼓励学生自强不息、好学上进、自学成才;加强学生专业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的专业精神。

第二十三条承办学院要高度重视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助学班学生管理,按专业、班级配备专职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承办学院应严格抓好学生上课考勤。对无故旷课达到规定课时(达到该门课程的总课时的1/3)的学生,取消其本学期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五条建立学生学习过程的动态淘汰制度。实行承办学院、家长、学生三方协议管理制度,强化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对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不能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完成学业有困难(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所修课程的2/3)的学生,承办学院会同家长一起,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必要时予以说服劝退。

第二十六条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助学班应建立适当的学生组织,开展正常学生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第二课堂活动,活跃学生的业余生活,促进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助学班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承办学院领导要定期检查学生宿舍的卫生和安全状况,继续教育学院将不定期对自学考试助学专业助学班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加强安全教育,做好防火、防盗管理,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五、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收费严格按照《关于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3】48号、苏价费【2003】186号、苏财综【2003】71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文件规定,学费标准如下:文科:全日制4200元/生/年,业余2100元/生/年;理工科:全日制4500元/生/年,业余2250元/生/年;艺术类:全日制4800元/生/年,业余2400元/生/年。住宿费按照上级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不得收取没有通过上级物价部门核准的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承办学院的经费核算在每年的12月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校计划财务部按照学校关于经费分配方案做好经费核算及分配切割工作。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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