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行《南京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条例》,保证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扎实、深入、有效的开展,真正实现《南京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条例》第一条所规定的勤工助学目的,根据《南京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勤工助学工作在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归口校团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院系分团委、沧波园校区团工委、浦江学院分团委各自负责本院系、本校区学生勤工助学;各用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贲门勤工助学事宜。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隶属校勤工助学办公室领导。
第三条勤工助学参加对象原则为在校学习的全日制贫困学生,顺序安排特困生、贫困生、比较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同一顺序中优先安排品学兼优的学生。特困生、贫困生、比较困难的学生由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根据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和其班主任意见确定。根据勤工助学岗位的特殊要求,也可以安排具有相应专长的非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以在校内开展为主,岗位可以是长期的(一个月以上),也可以是短期的或临时的。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协助处理文字材料、部门网络主页的开发和维护、助理研究员、助理管理员、助理实验员、大学生三自活动等;对学生身体有害的工作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网点由校大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组织贫困学生经营,各校区应积极协助开辟学生勤工助学服务网点。